一男子威逼女友去賣淫 案發後攜2兄弟同入獄
7月24日,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強迫賣淫案,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五年、劉某有期徒刑二年、余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陳某等三人在一家舞廳狂歡,為顯哥兒們義氣,陳某主動提出叫其剛認識的女友在江城賓館當服務員的
林某過來陪大家玩玩,被告人劉某、余某欣然同意。隨後三人將林某騙進包廂後,被告人陳某先以暴力威脅手段對其進行猥褻,後在劉、余二人的慫恿下,逼迫林某去撫州當賣淫女。被害人林某在三人的利誘恐嚇和威逼下,先後在撫州一美容美發廳從事了三次賣淫活動。2008年3月6日,陳某三人被公安人員抓獲,被害人林某被及時解救。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等三人結夥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迫婦女從事賣淫活動,其行為均已構成強迫買淫罪,根據三人犯罪的事實與情節及悔罪表現,故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