聾石匠偷窺女子洗澡撞傷頭 告包工頭索賠被駁回
9月23日,江西省鉛山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僱員損害賠償案件,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原告王某是聽力一級殘疾人,會做石匠活,其與被告徐某是親戚。2007年,徐某承攬了一項建築工程,邀請王某在其工地上做石匠。原被告同在承建的房屋內住宿。10月的一天晚上,原被告等人在一起喝白酒後,各自躺在床上休息。當晚9時許,原告起身走出臥室,在外面撞傷右側頭部,但未見出血,之後原告稱頭痛回床上休息。第二天早上,被告發覺原告情況不好,便雇計程車將原告送回家中,在徵得原告母親意見後將原告送至醫院住院治療。原告住院一個多月,花費醫療費1.6萬餘元,日後還需再行顱骨修補手術,經鑒定傷情為傷殘9級。
原告王某訴稱其係殘疾人,被徐某帶去做事,但徐某未盡到照顧原告的職責,應負完全責任,故要求被賠償其醫療費等各項費用總額5.7萬餘元的2/3。
被告辯稱,原告當晚看到對面樓房內有女人在洗澡,便上樓去偷看,結果撞傷了頭,其受傷並非在為被告做工時受的傷,故拒絕賠償。同住的一個證人亦在公安機關證實原告是為了上樓看別人洗澡而撞傷頭。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在起訴時與庭審中的表述前後不一,從公安機關的取證材料來看也無證據證明原告是在受被告雇傭勞動時遭受人身損害,且經審查原告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被告對原告沒有監護義務,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