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線上10月03日訊通常去銀行存取錢,如果顧客離櫃遭遇假鈔、少給錢等,銀行都以“離櫃概不負責”的條款來推卸責任。但如果銀行可能多給了顧客錢,顧客能否用“離櫃概不負責”來回應銀行呢?
前陣子,上虞一對擺肉攤的夫妻就遭遇了這樣的尷尬:他們取款15萬元後,銀行懷疑多給了他們一萬元。在銀行方面沒有出具足夠證據的前提下,銀行採用種種手段,希望這對夫婦還出“多給的一萬元”。
一番折騰後,昨天下午,記者得到消息,這起意外事件已經處理完畢,由於銀行方面證據不充分,被懷疑的所謂“多拿的一萬元錢”,最終不需要這對夫妻來出。
銀行取出15萬元惹麻煩
阿萍家住上虞市百官街道,夫妻倆在百官農貿市場內擺肉攤謀生。阿萍說,自從9月23日在上虞農村合作銀行一網點取款15萬元後,就遭遇該銀行無理由的催還款行為,十分懊惱。
當天中午12點多,因為有位朋友要借15萬元,阿萍在老公的陪同下,在上虞農村合作銀行取好錢後,直接裝入黑色塑膠袋,當天就將錢存入了另一家銀行。
令阿萍沒有想到的是,當晚11點57分,銀行就打來電話,大意是盤點時,發現少了一萬元,可能是多給阿萍了,希望能還給銀行,他們會致謝的。阿萍覺得有點冤,自己並沒有多拿一萬元錢,卻成了銀行的懷疑對象,“我從這家銀行拿出錢就存到另一家銀行借給朋友,錢並沒有多出來,再說不是已經離櫃了嗎?就算真多拿了,銀行也要有直接證據才能來找我呀。”
第二天上班後,銀行方又把阿萍叫到辦公室,進行了一番思想工作。在交談過程中,銀行負責人的一番話,更讓阿萍覺得委屈。“瀝海有個市民在網點取錢多拿了一萬元,開始不承認,後來我們說要報警,他就拿出來了!”
“你們拿得出證據來!我就給你們錢!”阿萍很憤怒。
接下來的事,更讓阿萍感到憤怒!24日晚6點多,阿萍所在村的黨支部書記兩次將阿萍叫到村委辦公室,希望她能夠“還錢”。並表示,根據銀行監控錄影,阿萍多拿了一萬元錢,證據確鑿。
更讓阿萍覺得不可思議的是,後來銀行工作人員軟硬兼施,頗有威脅的味道。她說實在沒有多拿到錢,怎麼把錢“拿出來”?
“如果銀行監控錄影有證據,證據確鑿,我把自己的錢給銀行!”最後,阿萍這麼說。
是否同樣適用“離櫃概不負責”
接到阿萍的投訴後,記者聯繫了上虞農村合作銀行行長程期海。
“銀行方面既然有足夠證據證明多給了一萬元,為什麼不給顧客看監控錄影呢?既然是‘離櫃概不負責’,這條行規是否應該在顧客和銀行方面平等適用?雙方都要遵守約定,為什麼要採取種種手段去逼顧客還錢?”
面對記者的提問,程期海三緘其口,只是簡單地說了一句:“我們正在調查嘛。”拒絕了記者提問。
“離櫃概不負責”究竟該怎麼運用,對銀行和個人都有講究。中國普法網特約撰稿人、律師張立剛說,如果理解為絕對的“離櫃一律不負責”,是沒有法律根據的。如果理解為“離櫃後沒有證據的不負責”,這是法律予以支援的。根據《合同法》規定,交易結束後,離開交易場所,就意味著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如果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隨意回去“找後賬”,就會導致許多不必要的糾紛和麻煩。但是在有證據能夠證明交易過程存在錯誤的情況下(監控錄影等),也即有證據證明的,這個時候再用“離櫃概不負責”來推脫就不可以了。
張律師說,在多付給顧客的錢無法追回的情況下,銀行有權要求職員全賠。多付給顧客的錢,這是職員在工作中的過失行為造成的。如果職員發生這樣的行為,用人單位首先可以根據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勞動紀律對職員進行警告、調離崗位等處理。如果多付的錢無法追回,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單位損失。